北京市印章行业协会印章使用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印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印章的管理,维护协会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协会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章和法人名章。
二、协会印章主要用于以本协会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相关文件,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工资申报表、录用通知书、审批表等。
三、刻制协会印章须经会长批准,由秘书处经办。秘书处凭协会介绍信办理公章申刻手续并到协会指定的印章企业刻制。
四、协会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按程序办理该印章作废。
五、印章使用需经审批。对外公函、合同、协议书等由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
六、使用协会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七、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印章行业协会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2016年10月26日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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