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印章行业协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北京市印章行业协会法人证书的使用与管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北京市印章行业协会法人证书(简称:协会证书)是由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颁发的、确认本协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的协会法定代码标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协会证书。
三、本规定所指协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四、协会证书正本由秘书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五、秘书处应当对协会证书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损毁或涂污,保证其完整和洁净。
六、秘书处应当按相关规定按时办理协会证书的年检工作,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当协会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秘书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八、秘书处应当如实做好协会证书使用情况的登记、统计工作,每年应对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归档,做到情况明确。
九、协会证书仅限用于本协会办理需出示协会证书的事务。
十、领用协会法人证书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领用人须填写《法人证书使用登记表》。
北京市印章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2016年10月26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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